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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翻译制度须进一步规范

  近年来,随着少数民族人员和聋哑人员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在刑事诉讼中需要配备翻译人员的案件也大量增加。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刑事诉讼翻译的规定不多,而且已有规定缺乏操作性,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一、当前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1.翻译人员短缺现象十分突出。在司法实践中,能够熟练掌握聋哑手语和少数民族语言的人员并不多,而能够接受司法机关聘请参与刑事诉讼的人员则更少。

  2.翻译人员的资格、水平认证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翻译人员的条件未作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聋哑手语翻译的资格水平尚有民政部门或者相关专业部门颁发的证书作为参考,而对于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人员的资格、水平则无从衡量。

  3.对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规定不明确。作为诉讼参与人的翻译人员在参与刑事诉讼过程中应享有哪些权利、履行哪些义务,我国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未作出明确规定。比如,司法实践中,翻译人员为了正确地进行翻译,是否有权事先了解同翻译内容有关的案件情况,是否有权查阅相关案卷材料就没有法律依据,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翻译人员进行正常的翻译工作,也不利于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中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4.司法机关聘请翻译人员的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办案人员在聘请翻译人员时很少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履行相关的权利义务告知程序,只是将其请来完成讯问、询问程序,而翻译人员也多是以“付出劳务,获得报酬”的心态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这便导致司法机关聘请翻译人员的程序极不规范,某种程度上影响到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5.对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是否能够做到客观、公正缺乏有效监督。由于不懂少数民族语言或聋哑手语,办案人对翻译人员的翻译过程无法监督,对翻译人员的翻译是否客观、准确也无从鉴别,以至于即使出现翻译人员由于水平所限发生失误或故意违背事实的情况,办案人员都难于发现。

  6.缺乏对翻译人员的统一管理,有偿收费标准不统一,给司法机关的财务支出带来一定的负担。

  二、建议和对策

  1.以司法行政管理部门为主导,设立翻译人员统一管理机构(如对翻译人员和各类鉴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的法律事务管理中心),对翻译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

  一是建立翻译人员资格认证制度。作为对翻译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督的法律事务中心应规定翻译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同时会同相关专业部门制定不同翻译人员的资格认证标准,并统一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后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统一颁发翻译人员资格认证书。

  二是建立翻译人员备案制度。在对翻译人员进行资格认证的基础上,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翻译人员统一管理机构将通过资格认证人员的基本信息资料进行备案,并通过相关媒介向司法机关公开发布,供司法机关随机选任,同时在不同地区之间实行资源共享,实现不同地区之间翻译人员的交流使用,以方便司法机关办案。

  三是建立翻译人员定期培训、考核制度。为保证翻译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不断适应刑事诉讼和司法机关的办案需要,翻译人员的统一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翻译人员对其翻译水平、法律知识、如何正确履行义务等进行相关培训和考核,以确保翻译人员适应刑事诉讼的需要。

  四是实行翻译人员统一收费标准。由翻译人员统一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专业部门制定翻译人员的统一收费标准和异地翻译的差旅费标准,并由翻译人员统一管理机构与聘请翻译人员的司法机关结算相关费用,同时给司法机关开具相应的凭据,而翻译人员则凭借司法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到翻译人员统一管理机构领取相关报酬。

  五是进一步完善翻译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关于翻译人员的责任追究问题,目前仅在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的规定中有所涉及,即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做虚假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对翻译人员由于重大失误而造成延误诉讼、误导诉讼、误裁误判等情况如何追究其责任则是空白。对此,翻译人员管理机构应在建立翻译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备案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翻译人员责任追究制度,根据不同情况对翻译人员实行警告、取消资格认证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不同的责任追究方式,以确保翻译人员切实履行职责和义务。

  2.明确规定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义务,规范聘请程序。

  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翻译人员对自己诉讼参与人的地位并不了解。为了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刑事诉讼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应作出翻译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义务的规定。其权利应包括:翻译人员为了正确地进行翻译,有权了解同翻译内容有关的案件情况;有权查阅、校正记载其翻译内容的笔录等等。而其承担的义务应包括:翻译人员应按语言的原意如实进行翻译,不得隐瞒、歪曲或伪造翻译内容;对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依法回避;应履行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等。

  同时,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规范司法机关对翻译人员的聘请程序,一是实行翻译人员选任制,即司法机关聘请翻译人员时,一般应从翻译人员统一管理机构备案的人员中随机选取;二是实行翻译人员书面聘请制度,即司法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应向翻译人员发出书面聘请书,并存卷备查;三是实行翻译人员权利、义务、责任追究告知制度,以便使其正确履行职责和义务。

  3.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翻译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监督。

  笔者认为,当前对翻译人员的监督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一是对部分重点案件采取全程录音、录像,以防止翻译人员不能正确履行职责;二是实行不同诉讼阶段换人翻译制度,即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由不同的翻译人员担任翻译,以便及时发现翻译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重大失误和徇私舞弊行为;三是在关键的审判阶段实行双人翻译制度,即在审判阶段聘请两名翻译人员,其中一名为执行翻译,履行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翻译职责,而另一名为翻译监督,对执行翻译的翻译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以便及时纠正执行翻译的失误和过错,确保公正。(张学军)

(责任编辑: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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