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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服务规范》国家标准简介

一. 制定标准的依据

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到来和我国对外交往的飞速发展,对翻译服务的需求迅猛增加,从事翻译服务业务的企业如 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出来,形成了一个有别于其他服务行业的新兴产业。目前翻译服务的产值虽然不高,但由于 涉及各个领域的国际交往、重大引进工程的建设等,其服务水平、译文质量的高低对顾客的影响是非常大的。

为引导翻译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中国译协翻译服务委员会和中国标准化协会在借鉴德国工业标准DIN―Norm2345 的基础上,联合开展制定“翻译服务规范”国家标准的准备工作,并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了申报国家 标准项目计划。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2年12月发出的《关于下达“2002年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增补项(四)”的通知》(国标委计划〔2002〕87号)中将《翻译服务规范》项目列入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并明确由中国标准化协会为技术归口单位,由中央编译局,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中国标准化协会、江苏钟山翻译有限公司等为主要起草单位。

二.编制标准的目的

制定本标准是为了明确翻译服务工作的范围,规范并统一服务的标准,优化各翻译服务单位的内部流程管理, 确定职责的划分,强调以用户为中心的经营和服务理念。

三.编写标准的过程

在接到国家标准委的通知后,2002年12月,由中央编译局,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中国标准化协会、江苏 钟山翻译有限公司、《参考消息》编辑部环宇翻译公司、天津市和平科技咨询翻译公司等单位组成了国家标准起草工作组,制定了工作计划。

由于起草单位在申请标准立项申请前,已于2002年5月制定出全国翻译企业协作网标准―《翻译服务标准》, 同年8月又将德国标准DIN-Norm 2345翻译成中文,并做了大量调研等准备工作。鉴于准备工作充分、细致, 标准起草工作组于2002年底提出了《翻译服务规范》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该稿结合我国国情和翻译服务 工作的特点,从业务接洽,业务标识,业务流程,译前准备、翻译、审校、编辑、录入、文稿校对、质量校验,印刷品、质保期限、资料保存,用户反馈和质量跟踪、责任,保密等方面作出相应规定。

考虑到《翻译服务规范》属服务行业的推荐性国标,涉及的范围广,在征求意见时必须顾及到各个层面。中国标准化协会于2002年12月底向有关单位发出中国标协[2002]351号文件“关于征求对《翻译服务规范》推荐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发出后,反响很大,33家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有32家以不同方式表达了意见。截止到2003年3月,共收到书面材料21份,无异议的电话10个。征集意见共81条。

2003年3月24日,起草工作组在中央编译局召开了《翻译服务规范》第二次会议,对征集来的意见逐条讨论审议,在81条意见中采纳58 条,部分采纳8条,不采纳 15条。2003年4月~5月,起草工作组根据GB/T1.1-2000和GB/T20000.2-2001的要求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其间,反复推敲,十易其稿,终于完成了《翻译服务规范》(送审稿)的编制工作。

2003年7月19日中国标准化协会在北京召开了《翻译服务规范》标准审查会。来自中央编译局、国家发改委、国家标准委、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等25家单位的33位专家和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认为《翻译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对规范我国的翻译服务市场,保护顾客与翻译服务单位的权益,明确双方的需求和责任提供了技术依据,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同时,会议还认为《翻译服务规范》是首次以国家标准形式明确翻译服务工作的范围,规范并统一翻译服务标准的技术规范,其水平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国家标准的制定对整个翻译服务行业起到规范的作用,使整个行业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一个正在形成并迅速发展的新兴产业来说,标准的制定正当其时。会议以24票全票通过该标准草案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进行报批。此次会议根据该标准的实质内容将其名称确定为《翻译服务规范 第一部分 笔译》。

2003年11月27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翻译服务规范 第一部分 笔译》GB/T19363.1-2003)国家标准。

四.标准的主要内容

《翻译服务规范》全文共分4章,52条。其主要内容是:

第一章为适用范围,标准规定了翻译服务提供过程及其规范。标准适用于翻译服务(笔译)业务,不包括口译服务。

第二章为引用标准(略)。

第三章为术语及定义部分,

3.1 翻译服务的定义为为顾客提供两种以上语言转换服务的有偿的经营行为。

此条提出了翻译服务的概念。将翻译服务界定为能提供语言转换服务的有偿的经营行为。从表述中我们可以知道翻译服务必须具备三个要素。首先是能提供两种以上语言转换服务的,其次必须是有偿的服务,而提供有偿的两种以上语言转换服务必须在合法的市场经营的范畴中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要素才能称为翻译服务。

3.2 翻译服务方 translation supplier

能实施翻译服务并具备一定资质的经济实体或机构。

提出“翻译服务方”的定义是在DIN2345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将翻译服务方确定为“具备一定资质的经济实体或团体”。资质主要是指“从事翻译服务的能力、实力”。在这里主要阐述翻译服务方的特征,翻译服务方必须能提供翻译服务,有法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资本,有固定的具备条件的翻译人员。这里所说的“经济实体”指各种经济成分的翻译公司(翻译社,翻译院,翻译中心),“机构”指各种可以提供翻译服务的政府、事业单位、社团、企业所属的语言服务部门。翻译服务方必须是法人或法人授权的组织,而不是自然人。

3.3 顾客采用GB/T19000-2000中3.3.5。

顾客的提法采用GB/T19000-2000中的提法“接受产品的组织或个人”,在这里应当指出翻译服务是一个市场行为,既然是市场行为,必然具有商品的属性,因此说翻译服务是一种属于知识经济的产品,顾客(接受产品的组织或个人)泛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3.4 原文 source language 源语言。

3.5 译文 target language 目标语言。

3.6 笔译 translation

将源语言翻译成书面目标语言。

3.7 原件 original

记录原文的载体。

3.8 译稿 draft translation

翻译结束未被审校的半成品。

3.9 译件 finished translation

提供给顾客的最终成品。

3.4―3.9根据翻译服务的特点、过程提出了定义,是为便于第四条确定翻译服务的要求。

标准中3.11―3.14条定义中的“过程、可追溯性、纠正、纠正措施采用GB/T19000-2000中的定义。采用的是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GB/T19000-2000)的定义。便于有关各方对标准的理解。

第四章 要求

4.1 翻译服务方的条件

从翻译能力、工作经验,技术装备和办公设备等方面概述了翻译服务方的必备条件。

4.2 业务接洽

4.2.1 和4.2.2对接洽场所和接洽人员提出了一般要求。

4.2.3将接洽类型分为门市业务和批量长期业务,并规定了接洽内容。

接洽内容是翻译公司根据多年的经验和翻译服务的特点提出的。由于词汇的寓意在不同的专业、不同的应用背景下是有区别的,所以翻译服务非常强调顾客与翻译服务方的沟通和合作,从以往的经验看,顾客与翻译服务方在翻译服务开始前沟通和交流的越详细具体,合作的越好,顾客对所得到的服务就越满意。

记录客户的全称和联系方式是便于顾客与翻译服务方及时的沟通与交流。

记录业务的语种和译成何种文字;译件使用的目的;双方认同的计字方法;约定的收费价格;译制的时限;译件的规格和质量要求;专有和特殊的术语(如果客户提供的话);准确的译文称谓等,顾客与翻译服务方沟通与交流的必要内容。

4.2.4提出了业务接洽的特殊事项。如附加服务、署名和原文背景和专业术语等。顾客与翻译服务方应在翻译服务前,约定好4.2.4提出的特殊事项,以利于双方的合作。

4.3追溯性标识是保证翻译服务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追溯性标识应能够有效的保证其准确性和唯一性,便于整个过程的管理、质量的控制和质量的追溯。

4.4翻译业务的管理

4.4.1对原文资料和工作安排提出了要求。

4.4.1.1对业务接洽中接受原文资料和翻译服务过程中保护原文资料提出了要求。

4.4.1.2对翻译服务的工作安排从工序、计划和译审人员的选择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4.4.2翻译

从4.4.2.1―4.4.2.8提出了翻译的要求。

4.4.2.1是对翻译人员的资质要求。强调专业学习和再培训,翻译工作能力和经验。

4.4.2.2译前准备主要是指审阅原文和工具书及专业术语的准备,其中提出了必要时与顾客的交流与沟通,目的是为保证翻译质量和为顾客提供良好的服务。

4.4.2.3译文的完整性提出译文应完整,其内容和术语应当基本准确。原件的脚注、附件、表格、清单、报表和图表以及相应的文字都应翻译并完整地反映在译文中。不得误译、缺译、漏译、跳译。

对翻译服务过程中的翻译程序提出的要求。强调译文应完整、准确。

4.4.2.4―4.2.5.8对翻译中涉及的专用词语的译法做了规定。

4.4.2.4规定符号、量和单位、公式和等式应按照译文的通常惯例或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翻译或表达。

4.4.2.5规定译文中名称、自然人的姓名、头衔、职业称谓和官衔的译法。

4.4.2.6规定日期按译文语言。通常采用公历。

4.4.2.7规定新词的译法。

4.4.2.8 强调译文中专有词汇应当前后统一。

4.4.3 审核

从4.4.3.1—-4.4.3.3提出了审核的要求。

4.4.3.1是对审核人员的资质要求, 强调专业学习和再培训,翻译工作能力和经验。

4.4.3.2审核工作的要求是根据原文(复印件)和译稿进行逐字审核,并根据上下文统一专有词汇。对名称、数据、公式、量和单位均需认真审核,审核后的译文应内容准确,行文流畅。

提出了审核工作的一般要求和重点内容。“名称、数据、公式、量和单位”是否准确对顾客的相关工作的间接影响是非常大的。数据、公式、量和单位的微小的翻译错误,很有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

4.4.3.3审核工作的内容是译文是否完整;内容和术语是否准确,文字功能是否符合需要;语法和辞法是否正确,语言用法是否恰当;是否遵守与顾客商定的有关译文质量的协议;译者的注释是否恰当;译文的格式、标点、符号是否正确。

4.4.3.3审核内容:

审核是保证翻译服务质量的重要环节。此条提出的审核内容既是审核程序的必要内容,又是通过标准向顾客介绍翻译服务方保证质量的基本做法。

4.4.4 对编辑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作出规定。

4.4.5 对校对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作出规定。

4.4.6 对检验工作的内容和要求作出规定。

4.4.7 对印刷品和复印件的要求。

4.5 质量保证的条款中规定译件的质量保证期为交译件后的6个月内。质量保证期内,翻译服务方对合格的译件存在的少量的错、漏可采取(a) 打字件(电子版)负责更正;(b) 印刷件负责出勘误表。翻译服务方所提供的译件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按合同约定处理。这一条款的制定基于几个出发点,①从保护顾客的利益出发,加强翻译服务方的责任感。②对译文的质量分成合格的和不合格的两种,对合格但有少量错误的译文采取更正和出勘误表的方式加以纠正,对不合格的译文应按合同约定的处罚规定处理,如何界定合格与否,在目前情况下,取决于双方的约定。待国标《翻译服务译文质量要求》制定后,按国标的规定办。③这个条款的制定是为了加强翻译服务方的服务意识,更好地为顾客提供优质的翻译服务,赢得顾客的信任。

4.5. 4.6资料存档及其它规定了翻译服务方完成顾客的委托后文档资料的保管的时间要求,以及存档资料的种类和保管要求,目的在于查阅和分清责任。4.6.2中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应顾客要求,可在翻译工作完成后即将原件、译件以及相关的全部纸质或非纸质文稿交还给顾客。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翻译服务方无任何存档资料可供查对,因此免除其在4.5.1和4.5.2中所承担的责任。

4.7顾客反馈和质量跟踪是为了更好地服务顾客,使翻译服务方与顾客之间形成一个有机的,互动的联系,通过顾客反馈和质量跟踪,及时地了解顾客的需求和顾客对翻译服务方的质量方面的意见,采取纠正和纠正措施加以改进,从而赢得顾客最大限度的满意。对翻译服务方而言,赢得顾客的满意就赢得了市场。

4.8 在本条款中,保密作为翻译服务方的法定义务列出,规范翻译服务方应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顾客保守商业和技术秘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顾客的商业或技术秘密。

4.9一致性声明。本标准是推荐性国标,因此在使用本标准时,规定了每个翻译服务方都可以自愿地履行本标准的各项条款并自负责任地向顾客声明是根据本标准为顾客提供翻译服务的。该条是对DIN-Norm2345的直接引用。在我国的推荐性国家标准中提出可能是第一次。是翻译服务方开展“诚信”服务的声明。

五.制定本标准的意义

国标《翻译服务规范》的公布不仅填补了我国翻译服务行业的法规上的空白,同时也对我国翻译服务市场起到规范和指导作用。《翻译服务规范》的制定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是对翻译服务行业的规范化经营提供了可遵循的技术指标,使顾客有了选择翻译服务方的客观标准,得到优质的服务;对混乱无序的翻译市场环境起到净化作用,从恶性的价格竞争过渡到提高翻译质量,为顾客提供满意的服务;对翻译服务市场的准入提出了可操作的规定,使从业者知道一个规范的翻译公司应该并如何管理。按照我国入世的承诺,2005年将开放服务贸易领域,翻译服务市场将向全球开放,及时地制定翻译服务行业的国家标准,对规范整个翻译服务市场将起到关键的作用。《翻译服务规范》是服务行业的推荐性国标,对于如何在服务行业中制定国标,这是一个新的课题,我们正在作探索。特别是进入WTO之后,如何利用标准规范国内市场,如何保护顾客和服务单位的利益,如何保护国内企业的发展,促进有序的市场竞争,都是值得我们研究和考虑的。

2003年12月3日在北京,《翻译服务规范》英文版通过了由中国标协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际部组织的专家审查。这次同时推出中英文版本,在我国标准制定史上还是第一次,也是我国第一部英文版的推荐性国标。它预示着中国的标准制定工作正在以一种开放的观念面对世界,揭示了中国将以它博大的胸怀迎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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