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
认识客户的标准(KYC)
以及反洗钱措施(AML)
1. 前言
根据2004年11月29日印度储备银行发布的关于认识客户标准和反洗钱措施的指示,要求银行制定一份全面涵盖认识客户标准和反洗钱措施的框架性文件.印度储备银行发布的指示考虑了金融行动任务组(FATF)制定的关于反洗钱措施标准和反对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建议.该指示也采纳了巴塞尔协会关于客户须知文件的一些内容,这份文件反应了国际金融社会在抵制金融犯罪方面对法律执行机构进行援助的决心.本指引根据印度储备银行的指示而准备,包含了在风险认知和长期交易监控机制基础上,银行如何处理客户身份识别程序和进行客户分析.
2. 洗钱的定义
2002年的《防洗钱法案》(PML)第3部分对“犯洗钱罪”规定如下:
"凡直接或间接企图纵容,有意帮助,党同或实际参与任何犯罪活动并使非法所得合法化的行为,都犯有洗钱罪."
洗钱罪犯利用银行系统对非法得来的"黑钱"进行洗白,以隐藏/隐瞒其来源.洗钱的过程实际是制造一个金融交易过程,以隐瞒这些黑钱的来源和本质.
在这份反洗钱指引中,不管基金来源如何,凡最终目的是为了资助恐怖主义的金融交易亦属洗钱.
3. 2002年《防洗钱法案》规定的义务
2002年《防洗钱法案》规定了适用于各个银行.金融机构和金融中介机构的某些义务,其中包括:
[i]保存规定交易的记录
[ii]向指定机构提交规定的交易信息
[iii]修改并保存客户身份识别记录
[iv]上述记录自与客户终止交易日起保存十年期限
4. 对洗钱的风险认知
如涉及洗钱活动, 银行会面临下列风险
声誉风险
对银行声誉造成严重影响的损失风险.根据银行的业务的性质,该风险应予以特别关注,银行需要维护存款人,债权人和公众市场的对银行的信心.
监察风险
由于不能遵守指导银行运作的重要规范而造成的损失风险.
操作风险
由内部审核不到位,人员不足和系统瘫痪等原因或外部事件而造成的损失风险.
法律风险
银行因不遵守法律而引起法律制裁所带来的损失风险.
5. 本反洗钱指引的目标
[i]避免利用银行进行洗钱的犯罪活动
[ii]促使银行更好地了解/理解客户和他们的交易,反过来也会帮助银行谨慎地处理各种风险.
[iii]根据适用法律或规定程序,把对可疑活动的觉察和报告纳入适当的控制范围内.
[iv]遵守适用法律和规范性指示.
[v]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相关人员在认识客户标准和反洗钱措施程序方面受到足够的训练.
6. 适用范围
本反洗钱指引以及陆续发布的有关操作指示适用于所有分行和及其银行/金融附属机构
7. 客户定义
本反洗钱指引所规定的客户是:
[i]拥有帐户和/或与银行有业务来往的个人或实体
[ii]委托他人持有帐户的人(即实际受益人)
[iii]法律许可的,由证券经纪人,认证会计师或律师等专业中介机构管理经营的交易受益人以及
[iv]任何与金融交易(可能给银行带来重大声誉风险或其他风险的)有关的个人或实体.
8. 本反洗钱指引的主要内容
客户接受政策
客户身份识别程序
交易监控和
风险管理
8.1 客户接受政策
银行应该:
[i]把客户分成不同的风险种类, 在风险认识的基础上给每类客户制定客户接受标准;
[ii]根据客户身份识别程序的规定, 在核实身份后接受客户;
[iii]不得为匿名/假名/绰号人士开帐户;
[iv]尽量不要给普通公众尤其是那些在经济和社会地位上处于劣势的人造成不便.
8.2 客户身份识别程序
要满足客户身份识别程序的首先要求确定预期客户就是他/她所声称的人.
客户身份识别程序的第二个要求是要确保取得足够关于客户从事的业务实质和任何客户期望从事或预计可能从事的交易类型的信息.
所收集的信息用于建立和维护客户的档案.
需要核实的身份有:
帐户实名持有人
受益人
帐户代管人以及
中介方
在下述过程中须执行客户身份识别程序:
。建立银行业务关系时;
。银行根据帐户动向和行为判断觉得有必要向现有客户获取额外信息时.
只要适用,银行就要收集一切与客户业务活动的实质,地点,付款方式,交易额和经济社会地位等有关信息,来完善客户档案.
根据风险的识别,本行将客户分成高风险、中等风险、低风险三类,同时定期查看风险分类.
凡涉及非帐户持有人通过银行进行一次性大额交易的,也要对客户进行身份识别.
8.3 交易监测
交易监测需要考虑帐户的风险档案.对所有无明显的经济或合法目的的复杂,不合情理的交易及异常的交易类型尤须注意.涉及大量现金,不符合客户正常和预期活动的交易也将接受详细调查.银行上下各级应克尽职守,向适当机构报告可疑交易和/或其他任何在2002年防洗钱(PML)法案里所通告的交易,将这些交易的记录如法案所述存档并保留一定期限.
8.4 风险管理
尽管银行已经从风险角度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实施这一指示,但还是有必要建立包括适当的监督管理,系统,控制和其他相关事宜在内的合理框架.银行内部的审计和检察机制对包括法律规范要求在内的KYC/AML的指示和程序进行独立评估.事中/内部审计员要特别检查审核各分行KYC/AML程序的实施情况,并对在实施过程中发现的过失予以评价.他们应当每三个月一次向董事会稽查委员会提交检查情况.
银行会启动一个持续的员工培训项目,这样,银行职员在KYC/AML程序方面才会得到足够的训练.
负责此事务的主任由银行任命,在监察管理和协同各级官员实施KYC/AML指示方面负有重要职责.
9. 对客户的教育
银行应认识到向客户宣传关于KYC和反洗钱措施知识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10. 新技术的引进
银行要特别注意由于技术开发或新技术引进而带来的洗钱威胁,采取必要措施以免为洗钱活动所滥用.在使用新科技产品时银行应当确保客户合理地使用合适的KYC程序.
11. 对已有帐户的客户识别
尽管KYC指示适用于所有的新客户,但基于重要性和风险该指示也同样适用于已有客户.对已有客户的交易情况须时时予以关注,监测帐户操作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检查客户须知措施.基于重要性和风险,已经拥有帐户的公司,商行,信托投资公司,慈善机构,宗教组织和其他机构,如需以自然人/法人和受益人身份建立帐户的,可以接受最低KYC标准.
12. 分行和印度境外的附属机构
在当地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该指示也适用于各个分行;在当地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该指示也适用于位于境外的附属机构和持大股的国有合资公司.根据该指示要求,各国外部门应当把包括KYC指示和可疑活动报告[SAR]在内的反洗钱指示[正式批准的]实施到位,因为所在国的法律法规可能也有此要求.
13. 主任[洗钱报告主任]
银行会任命一位高级官员作为主任来负责此指示的实施和监察.
对他的责任说明如下:
监督银行KYC/AML指示的实施.
根据法律所规定的要求报告交易情况和信息共享事宜.
与法律执行机构保持联络
确保定期向最高管理层/董事会提交报告
14. 对指示的复查
每一年或当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对指示进行复查.
高风险国家的指示性名单
国家
缅甸
尼日利亚
土库曼斯坦
乌克兰
危地马拉
库克群岛
圣文森
俄罗斯
安哥拉
津巴布韦
阿富汗
古巴
伊拉克
利比亚
阿塞拜疆
吉尔吉斯斯坦
塔吉克斯坦
科科斯群岛
可咨证明客户身份的文件/资料的指示性清单
特征 文件
个人帐户和业主帐户
法定姓名和其他姓名
地址 (i)护照(ii)储蓄卡 (iii)选举人身份证(iv)驾驶证及照片(v)身份证/雇主证实(须经银行/分行同意)(vi)经银行/分行同意,由公认公众机构或公务员出具的能证明客户身份及住处的信函(vii)由雇主/其他银行出具的证明/信函(须经银行/分行同意)
(i)护照(ii)选举人身份证 (iii)驾驶证(iv)电话帐单(v)银行帐户证明(vi)由公认公众机构出具的信函(vii)电费单(viii)定量供应卡(ix)由雇主出具的信函(须经银行/分行同意)
(任何一份证明,只要所提供的客户信息令银行/分行满意即可.如果客户提供的当前住址与文件上的不符,银行应当进行递交正式文件的访问以确认其当前住址,建立满足分行要求的客户地址档案.
至于不具备上述文件的农村分行,由地方机构/非政府组织/多边金融机构提供的定量供应卡/证书也可用于建立申请人身份地址档案.对于业主,其身份证明也同上述证明方式一致.
公司帐户
公司名称
业务经营的主要地点
公司的邮件地址
电话/传真号码 (i)公司创办证明和协会备忘录及文件(ii)批准开设帐户的董事会决议和授权操作帐户的人员名单(iii)授权代办人证书(附有经公司充分证明的照片和签名卡)(iv)公司同意其管理人员或员工代表公司进行交易的委任书(v)PAN分派红利通知书复印件
合伙商行帐户
依法登记的名称
地址
所有合伙人姓名及其地址 (i)注册证书(如已注册)(ii)合伙声明(iii)商行同意其管理人员或员工代表商行进行交易的委任书(iv)任何能证明主要合伙人和持委任书人员的文件(同上述个人帐户)及地址(v)合伙人照片
商行及合伙人电话号码 (vi)以商行/合伙人名义出具的电话帐单/公共设施单
信托公司和基金会帐户
受托人,财产托管人,受益人和代管人姓名
发起人,经理/总裁和受益人姓名地址
电话/传真号码 (i)信托书复印件(ii)注册证书(如注册过)(iii)代表公司进行交易的委任书(iv)列有受托人,财产托管人,受益人和持委任书者以及其他重要人员姓名住址的任何能满足银行需要的文件(v)基金会/行业协会的管理机构的决议(vi)电话帐单/公共设施费用单
现金提取和汇款...
名册/代币号 帐户持有人姓名和住址 交易 付款受益人姓名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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